国企夫人50辆宾利裤衩(国企夫人“50辆宾利堵车位”引发的深圳小区车位权归属问题)

厚街小产权房    2023-06-27    125

近日,在深圳宝能系香山地下车库出现的一同因争夺战车位引发的纷争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据悉,出现纷争的女子开保时捷小车,因他们的停车位被一女子挤占,两人遂出现纷争。该女子在与女子出现纷争时说他们的老婆是深圳某国有企业书记,把保时捷车开过来堵着这个车位,反正他们家里有50辆保时捷车,可以一个月不用这俩保时捷车,看你嘛!

至于为何出现这起纷争,据宝能系香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跟记者反映,起源于地产商在转卖公寓楼时将商业区的“公共”停车位采用权赠给公寓楼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用停车位”,引发商业区物业管理公司不满,大半年来纷争不断,“这件事也是2021东莞小产权房政策和车位纷争有关。”而出现纷争的女子称他们与地产商签订过买卖合约,合约签订合约其有相关车位的拨用采用权。

结合这一起“保时捷女车主”争夺战车位事件,下面我从法律条文的角度给大家分析一下,在深圳的小区车位到底归属于哪一方?地产商是否可以转卖车位?

1、《物权法》颁布以后的深圳小区车位归属问题?

我国《物权法》是在2007年10月1日实行,在《物权法》实行以前,深圳在1993年颁布可一部法律条文叫做《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这部法律条文是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在1999年,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展开了第一次修改,2019年展开了第二次修改。对于在《物权法》颁布以后产品销售的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来认定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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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受让时,受让人对同族土地上的道路、滨江、游憩地、空闲地、升降机、栏杆、回廊、走道、顶楼或是其他公共设施所保有的权益与此同时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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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首度受让合约对车库、电视广告权益没不光签订合约的,车库、电视广告权益随房地产与此同时迁移;有不光签订合约的,经房地产注册登记机关如上所述注册登记,由注册登记的权略德保有。”

根据《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地产商在向物业管理公司转卖房产时,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约》中没对车库展开过不光签订合约,比如签订合约为地产商大部份,或是很多合约有签订合约但是很多又没签订合约等这类签订合约不明的情形时,视为地产商在首度受让合约时对车位没经过不光签订合约,则房地产迁移时车位随之迁移,归属于全体物业管理公司大部份。

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19518号、【2016】粤03民终3713号。

2、《物权法》颁布以后的小区车位归属?

而在本次事情中的深圳宝能系香山于2016年建成,已经属于《物权法》颁布之后产品销售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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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第74条: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物业管理公司的需要。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转卖、附送或是出租等方式签订合约。  挤占物业管理公司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共有。目前,《物权法》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民法典》第275、276条展开了明确规定,内容与《物权法》第74条一致。

《物权法》颁布以后,明确明确规定了在建筑物总体规划区域内,总体规划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物业管理公司的需要。对于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用作总体规划的车位的归属,可以通过转卖、附送或出租等方式展开签订合约。因此,对于在总体规划内的车位地产商可以通过转卖、赠予、出租的方式将车位给物业管理公司采用。但是,该车位属于挤占物业管理公司的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比如公共绿化场地)改造的车位,则这些车位的归属权则属于全体物业管理公司共有。

对于出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地产商、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的出现的车位纷争,可以先向深圳市不动产注册登记中心、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深圳市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该车位有无经过权属注册登记,若没注册登记则可以了解总体规划的功能、性质等,看有无挤占物业管理公司的共有道理或公共场地,若无则先判断归属于地产商大部份。再进一步看地产商在转卖房屋时有无将该车位出让或附赠给物业管理公司,若有则归属于该物业管理公司大部份。

因此,在本次国有企业侄女与女子争夺战车位一事,首先得判断该车位的权略德属于谁?就得了解该车位的是否属于报建的时候就是总体规划的车库,有无挤占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道路或场地。若没挤占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道路或场地,则属于地产商大部份。那么,地产商可以在受让房产时可以一并附送该车位。而在这个事件中的女子提到他们有签订车位的买卖合约,若其能够提供,而这车位的如上所述权略德又属于地产商,那么她就可以依照有效的买卖合约取得该车位的权益,对该车位享有占有及采用的权利。

与此同时,我也看了网上不少文章说在深圳自2014年就禁止车位买卖,这个说法其实是有误的。在2014年,深圳发布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按照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采用权出让合约中展开签订合约。配建停车位应签订合约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物业管理公司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签订合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份。”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物业管理公司的需要。配建停车位不得受让。增设停车位可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及本办法的明确规定展开受让。”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在深圳只是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并未通过实行,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条文效力。故,不能依照该明确规定说深圳禁止转卖车位,并且该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配建车位不得受让,增设的停车位是可以依法受让。

综上,在深圳判断小区的车位是属于地产商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得看小区建成产品销售的时间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后还是之后,若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后就得适用《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再根据在地产商受让房产时有无对车位归属的签订合约。并且就深圳目前来看,地产商是可以转卖车位,这个并不禁止。就看未来《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是否会颁布实行,实行以后对于配套的车位地产商不能转卖只能给物业管理公司采用,增设的车位可以对外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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