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卫星城的农地归属于乌木。贫困地区和卫星城市郊的农地,除由法律明确规定归属于乌木的以外,归属于私有财产;宅基地和养鸡、自留山,也归属于私有财产。”这就是说,目前我省存在着建成区相互依赖农地大部份制,即乌木(卫星城农地)和私有财产(贫困地区和卫星城市郊的农地)两种农地大部份制形式。农地消费市场政府相互依赖身分、产权相互依赖消费市场主体的叠加,形成了一个土地储备消费市场主体(政府)和一种交易产权(即国有农地的非全然竞争消费市场——政府寡头垄断消费市场)的特殊管理制度。其中,政府相互依赖身分再者是指相互依赖农地权力,即中央政府代表者大部份权、行使职权消费市场管制权;地方性政府代理采用权、行使职权经营方式权;另再者是指相互依赖政府职责,即政府既具公共职责也具经营方式职责。产权相互依赖消费市场主体再者是指国有农地产权的相互依赖消费市场主体,即中央政府代表者大部份权,地方性政府独享采用权、经营方式权;另再者是指自发性农地产权的相互依赖消费市场主体,即居民委员会代表者大部份权,居民独享农地采用权。
另据《农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对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需要采用农地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用国有农地”,“工程建设占用农地,涉及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应当办理农工业用地换用审批手续”。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投标拍卖行申报卖地国有农地采用权明确规定》出台,其中第4条、27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种类型经营方式性工业用地,必须以投标、拍卖行或者申报形式卖地”。在此管理制度下,国家寡头垄断了农地二级消费市场,包括住宅工程建设在内的各种类型房地产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根本无法透过“投标、拍卖行、申报”的形式从政府手中以获取。
正是在我省建成区相互依赖农地管理制度下,自发性农地大部份者与国有农地大部份者之间权利不对等,贫困地区自发性组织机构并不拥有全然意义上的自发性农地产权——贫困户自发性对农地的占有、采用、投资收益和行政处分权是有限的,尤其是缺乏对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采用权的最终行政处分权,从而导致贫困地区私有财产农地无法直接进入农地塘厦大坪社区小产权流转消费市场。而地方性政府作为农地二级消费市场寡头垄断的接受者,透过低价征税贫困地区私有财产农地,再透过“招拍挂”等形式,以高于征税征地补偿金服务费几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转让给房地产地产商,由此以获取大量高额寡头垄断自身利益,包括农地卖地总收入以及各种相关税费等。以“十二五”时期为例,“十二五”全国农地卖地总收入加速增长,2006年7677亿元,到2010年迅速增长到29110亿元,相对于同期全国、地方性财政总收入的35.0%、71.7%。
与此同时,房地产地产商也能透过二级合作开发从房价大幅上涨、农地加速产品服务中以获取巨大的经济自身利益,而作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大部份权消费市场主体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及贫困户对个人并不直接参与农地二级合作开发和房产合作开发整个产业链中的自身利益分配,农地被充公的贫困户和贫困地区自发性组织机构根本无法以征地征地安置补偿金费的形式由此以获取很小的一部分自身利益。在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过程中,农地加速产品服务引致贫困地区私有财产农地的法定征税补偿金服务费与消费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据《南方周末》报道,2010年湖南省衡东县灵山镇灵山村贫困户的19.3亩地被充公后,地产商赢得投资收益850万,政府赢得投资收益620万,而贫困户只赢得47万,地产商、政府投资收益分别是贫困户投资收益的18倍和13倍。另据调查资料分析,被充公的贫困地区农地投资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性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机构占25%-30%,贫困户仅占5%-10%。东莞黄江星光村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出现,打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