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个事例,非常典型。回味,就更能深刻理解深圳小产权房。
大概的故事情节是:
原物业公司卖了房子后,许诺。想追讨要回。
二审和二审败诉了。
买主置之不理,而后广东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检察院对检察院的公开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最后广东省高级检察院重新审议该案。
省检察院最后的裁决是三点(撤消深圳Wasselonne检察院和宝安检察院的二审和二审;并否决原物业公司的控告):
一、撤消广东省深圳市Wasselonne检察院(2014)深中德房终字第2025号民事裁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2014)深龙法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裁决;
二、否决廖醒玉、廖静梅的控告。
apparently。且给以后的法律条文提供了依据。
个故事情节的详细情况和重点:
2010年6月,廖静梅、廖醒玉(乙方)与李华珍(乙方)签定《房屋受让协定》。签订合同:乙方强迫将深圳市宝安区宝安街道开泰街道社区莘山村莘野路13号整幢房屋物业管理受让给乙方,受让占地面积共1600平方米,总本息200多万元;本协定签定当日,乙方需帮助乙方到辩护律师事务所做辩护律师缔造,并到物业管理所在街道社区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将上述物业管理转让到乙方赠与;该物业管理受让给乙方后,其大部份权利权利通通受让给乙方(房产按现状转交)……今后如遇政府征地、征收,该房屋大部份赔偿金归乙方大部份,乙方无权干涉,在征地过程中如有需要乙方帮助的,乙方应单方面帮助乙方,不得有提出异议。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权利权利作了签订合同。协定签定后,李华珍共计向廖醒玉、廖静梅支付了190多万元。
2009年3月18日(卖房前)廖醒玉与张双红分手。
张双红而后说分手时签定协定签订合同该房屋二、三层归女儿大部份,张双红有权使用。对廖醒玉收买房屋矢口否认,现在没有房屋住,要在外面租房子住,允诺裁决二、三层简侯双红和女儿居住。(Saucourt,高等法院当时的分手裁决里对该房产并未作处理)
2012年3月26日,廖醒玉、廖静梅向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控告称,允诺维持原判:确认廖醒玉、廖静梅与李华珍签定的《房屋受让协定》合宪。
二审和二审,廖醒玉、廖静梅败诉了。
关键信息来了:
广东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行政诉讼,最后广东省高级检察院重新审议该案。最后否决了廖醒玉、廖静梅,并撤消了二审和二审的裁决。
理由是什么呢?
如下:
(一)该案的实质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大部份权进行确认。该裁决未经政府确权就径直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部份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均由人民政府确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属纷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先由政府处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符合确认产权的条件以及相关土地的权属均由政府认定。深圳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采用的先非农化再城市化的模式,尽管从名义上自2005年底起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但由于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并未完成国有化相关征地补偿手续,在这衔接当口出现了非农化后未能立即城市化的现象,大量名义上已经国有化的农村集体土地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支配。该案的涉案房产属于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从表面上看来,被申诉人廖醒玉、廖静梅只是主张涉案房屋受让协定合宪,未提出返还房屋的诉求,但合同被确认合宪后,其必然带来涉案房屋是否需要归还的法律后果,且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房地一致”的不动深圳小产权房物业**产原则,被申诉人的诉讼允诺实质已涉及到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问题。因此,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尚未作出处理前,该裁决就以司法手段解决权属纷争,将来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被政府确认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房产权利人无有效的购房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的上述相关规定。
(二)该裁决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矛盾冲突,并可能激发更多新的社会矛盾。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产权问题,是我省乃至全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行政机关正在积极研究对策,司法机关对此类型案件的裁决应当极其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院与深圳市中院对与该案性质相同的案件的处理意见已非常明确,例如《广东省高级检察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受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纷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全省民事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认为,诉讼允诺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深圳市Wasselonne检察院在2012年发布首份房地产公开审判工作白皮书时,也提到了对尚未经过行政处理程序的小产权房所提起的产权相关诉讼,深圳两级高等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原则上予以否决。经调查,(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2015)深中德房终字第29号裁决、(2014)深中德房终字第1868号民事裁定等多个与该案案情类同的事例都是以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对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进行处理为由否决控告。而该案终审裁决直接认定买卖合同合宪,与上述规定和其他同类案件裁判冲突。如依照该案之裁判,可能引发大量小产权房的类似诉讼,造成更多新的社会矛盾。
深圳5室商铺小产权房新楼盘出售(三)该裁决有违民事活动须遵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导向。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强迫达成房屋买卖协定,买方也依约支付了对价,卖方在交易时明知自己的房产为无产权证书的违章建筑,为法律所禁止交易,在房产交付两年后却许诺,并以此为由诉至高等法院,其行为已有违诚信。在房地产行情变化与高等法院的受案数量、案件类型、裁判尺度和司法政策有着直接关系的前提下,高等法院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居间公平的裁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应遵从诚实信用的裁判导向,既不支持卖方要求合同合宪返还房产的主张,也不支持买方绕过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物权意义上的产权的诉求。同时,应发挥合同效力的多层次性,慎用合同合宪,引导树立契约精神,避免作出的裁决助长为追逐不当利益滥用权利、规避法律和逃避合同权利的行为。
当然,如果买主买的是国土局备案的绿本房或猪肝本,那结果就是另一种局面了。
对这个裁决有兴趣的,也可以在评论区我,发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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