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志刚 通讯员 江楠
尊重为保护他人商标,抵制假冒深圳老围村小产权房侵权和犯罪。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为大家带来有关【商标权】的科学知识产权宣传品事例,通过教育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知产安全意识。
事例一
菲尔德慕子公司是第G630447号、第16551787号、第G668383号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人,该商标是文字标识,审定采用货品为服饰等,注册登记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菲尔德慕子公司提倡一九三子公司在实体店上产品销售的鞋子采用了其前述注册登记商标,侵害其前述注册登记商标的专供权。菲尔德慕子公司在二审起诉细穗明晰请求报复性索赔,并明晰索赔数额和计算方法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收益的3倍。此外,菲尔德慕子公司在该案提倡的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科学合理支出主要包括赡养费、三百万两、路费、路费、逼不得已及多肽检测服务费等。
高等法院最后判决一九三子公司索赔菲尔德慕子公司主要包括维权科学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失共257916元。
检察官讲法
该案在判定侵权行为后,就判定一九三子公司索赔数额、是否适用于报复性索赔标准中均有所作为。综合考量一九三子公司的侵权故事情节,按其因侵权所获利益数额的五倍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支持了科学合理的维权服务费。该案适用于了报复性索赔标准,可以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维护商标权略德的合法权益,值得在verdict中进行推广,对于为保护科学知识产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事例二
所涉第6541035号“”注册商标登记数人匹克子公司,该商标审定采用货品类型为第25类,主要包括服饰、夹克衫、纸鞋子、TT恤等。第5604927号“”注册商标登记数人匹克子公司,该商标审定采用货品类型为第25类,主要包括服饰、婴儿整套衣、人字拖等。2002年3月22日,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出具有关文件,判定匹克(福建)木业有限子公司注册登记并采用在球鞋货品上的“匹克”商标为绿色食品。匹克子公司提倡天矛子公司、纤伽子公司在其生产、产品销售的球鞋上采用了与前述商标近似于的标记,侵害了匹克子公司所涉注册登记商标专供权。
检察官讲法
匹克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厂商,其所涉注册登记商标具有较高的名气,天矛子公司、纤伽子公司在自身拥有注册登记商标的情况下,未规范采用其商标,而是进行变形采用,所采用的标记与匹克子公司所涉商标构成近似于,有关消费者在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时会产生误以为和混淆。高等法院最后考量产品销售数量及获利较大、网络产品销售等侵权故事情节以及匹克子公司所涉注册登记商标名气等因素情况下作出了诉讼费用。
事例三
某梁进行口罩的加工制作。2020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某球和徐某,并在厂房内缴获假冒“”商标的口罩735400个(约值441240元)以及印有“”商标标记的内包装盒、外包装箱、防伪标签、内包装盒顶标签、口罩说明书等。2020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项某欣和曹某。2020年11月2日,经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梁回到祥某纸品子公司配合调查。
高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球等人未经注册登记商标权略德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采用与其注册登记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蔡某球、徐某、项某欣、曹某的行为故事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梁的行为故事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
高等法院最后判决蔡某球犯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徐某犯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曹某犯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项某欣犯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李某梁犯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检察官讲法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害科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明晰,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货品的注册登记商标的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深圳小产权房可以上学用于缓刑。该案被告人生产的口罩属新冠疫情期间的防疫物资,对生产假冒此类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该案破获了一整条假冒口罩生产、加工产业链,以被告人曹某、项某欣、李某梁在其加工环节中的产品销售数额分别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并从犯意的提出、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及利益分配的角度综合分析三人的地位作用,从而判定为从犯,使量刑与罪责更为相当,再结合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判定各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综上,该案在抗击新冠疫情的环境下,有效打击了一条假冒口罩的产业链,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略德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体现了对科学知识产权的为保护力度。
事例四
曾某、达芬子公司、美奇子公司共同生产、产品销售假冒罗斯子公司注册登记商标“Rothy’s”的女鞋,被原东莞市诺泽鲁瓦县管理局查扣,后经高等法院审判,判定曾某构成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罗斯子公司在刑事判决之外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曾某与共同侵权人达芬子公司、美奇子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高等法院最后判决曾某、达芬子公司、美奇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罗斯子公司索赔主要包括科学合理维权服务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500000元。
深圳盐田小产权房检察官说法
商标侵权人侵害他人注册登记商标专供权,根据其侵权故事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同时判处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该案中,侵权人因生产、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货品被诺泽鲁瓦县机关查处,经刑事案件审理被判定为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不影响民事案件中判决侵权人依法向商标权略德承担索赔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该案对于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判定标准与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的构罪标准存在法律适用于的区别具有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令侵权人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及刑事犯罪责任,有利于打击科学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惩科学知识产权犯罪,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震慑潜在侵权人,是司法审判加大对科学知识产权为保护力度的体现。
来源 | 广州日报?羊城派
责编 |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