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法院裁决:否决控告
事例:蔡连香与巴季怀房屋展开买卖合约纷争案,管碧玲:(2017)粤03民终2570号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系原告转让原贫困地区宅基地上违规建筑而发生的房屋展开买卖合约纷争,根据查明的事实,所涉房产既无不合法建楼相关手续,亦未经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就其不合法性做出处置。鉴于所涉房产已展开了贫困地区城市化历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普查备案,在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尚未对所涉房产做出处置下定决心前,蔡连香直接向高等法院提控告讼要求对所涉房产展开处置,不符合人民高等法院立案刑事案件的条件,即该案不归属于高等法院立案民事诉讼的覆盖范围,蔡连香品轩有关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出行政管理处置后另行提控告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实体东莞万江龙景小区是小产权房吗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裁决:否决蔡连香的控告。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一审判定该案不归属于人民高等法院立案案件的覆盖范围恰当,嗣后不予保持。理由:该案房屋展开买卖纷争所牵涉的卖方已展开了历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备案,相关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对所涉建筑物的产权的证实与否以及最终处置结果将直接影响合约的效力,故该案不宜在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出处置下定决心前展开审理。
二、高等法院裁决:合约合宪
事例:刘某蒲与罗某芬、刘某芳、王某荣合约纷争案,管碧玲:(2016)粤03民终15109号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由于所涉的深圳市东莞市XX街道“XXXX苑”X栋XXXX号房系小产权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涉房产办理手续了不合法的建楼相关手续、归属于不合法建设的房屋,罗某芬与刘某蒲就展开买卖该房产所签定的《合作建房合约书》应为合宪合约。罗某芬要求证实该合约合宪的民事东莞地铁r2号线附近小产权房诉请于法有据,一审高等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合约合宪后,因该合约获得的财产,应当不予退还,故刘某蒲应将罗某芬支付的人民币55万元退还给罗某芬并承担占用该款项期间的本息,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排序,自2015年3月10日起排序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为房屋展开买卖合约纷争。作为房屋展开买卖合约卖方的所涉房产没有办理手续产权登记,也没有获得不合法建楼相关手续,为违规建筑物,归属于法律条文禁止流通物,一审高等法院判定刘某蒲与罗某芬就所涉房产签定的展开买卖合约合宪恰当,嗣后不予证实。该案不牵涉所涉房屋的权属证实及退还房屋的问题,无须圣索弗行政管理机关处置,归属于人民高等法院立案民事诉讼的覆盖范围,刘某蒲裁决主张该案应否决控告论据不足,嗣后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刘某蒲的裁决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否决;一审裁决实体处置恰当,应予以保持。
三、高等法院裁决:合约有效
事例:黄永泰与高健证实合约合宪纷争案,管碧玲:(2016)粤03民终22009号
一审高等法院判定事实:1993年8月,深圳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向黄永泰核发了粤房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坐落于深圳市宝安三十五区X栋X座X路X的住宅楼一栋所有权人为黄永泰。1998年10月10日,黄永泰与高健签定《转让房屋合约书》,约定黄永泰是卖屋人,高健是买屋人,黄永泰将上述楼房中的三单元305房屋卖给高健使用,卖期50年,价款13.5万元,因本栋楼归属于自建房,房地产权证不能转交高健,高健只能使用和出租,在政策允许房产过户时,黄永泰要积极协助高健办理手续产权证,使用期满后,该楼房如果补地价税,高健享有同商品房满期后的同等待遇。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证实合约是有效还是合宪,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五十二条为准绳,只要存在该条明确规定的五种合宪情形之一的,合约都应当被判定为合宪,反之,不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合约都不能被判定为合宪。黄永泰主张所涉合约合宪的理由是,合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一审高等法院指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文针对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该案房屋归属于有产权证的不合法房产,原告自愿展开买卖,合约已履行完毕,没有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也不存在合约合宪的其他情形。黄永泰诉请证实合约合宪,高健退还房产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均没有法律条文依据,不予支持。
东莞长安霄边小产权房效。但目前高等法院基本裁判思路是“先行后民”,在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置下定决心之前不予立案。对于已确权并颁发房产证的,是不合法建筑,高等法院立案后根据合约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对合约的有效性展开审查。综上,目前来说控告时是否已确权是下定决心深圳高等法院立案该类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