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法致思项目组在做专访前的最后准备)
沟通交流中,黄所长提到:
大小产权应该是按产权证的颁证机关来界定的,北欧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北欧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中央政府颁合格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小产权并不形成或者说法条象征意义上的产权。这种房也拿不到或者说法条象征意义上的产权证。
现在的北欧国家经济政策不容许修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进行买卖从法条上来说是不不合法的。
从法条的角度而言,房地产商可能将涉及商业犯罪行为领域,违犯民法,对故事情节重者可以定严打罪。即使小产权房的进行买卖存在严重的逃漏税逃税行为,没有交纳非正规房产进行买卖中的卖地金、房产税等。
(专访讲义)
对购房者来说,买回小产权房的合约是合宪的,因此根据法条规定,假如购房人是在矢口否认的情况下买回小产权房,购房人只能明确要求地产商返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假如购房人若非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买回的,虽然我方有过失,可能将人民检察院就不会支持其明确要求索赔的允诺。而且即使地产商偿付,虽然合约合宪,买回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而假如所买回的小产权房被中央政府拨用违建了,就可能将面临房产商无能为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另外一方面,即使小产权房没有正式的房产证,无法形成或者说法条象征意义上的产权。所以,二手货房买回者只有使用权,买不起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小产权房无法向Noyant集体成员的第三人出售,购房者无法通过不合法的方式转让转让,进行买卖的房屋难以进行机会成本或者产品服务。
(研法致思项目组采访中)
而被问到小产权房的现况时,黄所长表示:2010年其间,深圳就有非常多的小产权房了,东莞是2013年其间才比非常多;而东莞中央政府已经叫停了小产权房工程建设,不容许修建捷伊小产权房。对顶风作案,违法工程建设的小产权房,中央政府实行强硬态度的打击措施——违建,以遏制小产权房现象的扩散。
黄所长提醒民众,买回小产权房具有较大的风险,购房进行买卖不要轻而易举跨足其中。
(非常感谢黄所长百忙之中接受出访)